外经贸部发布《关于审核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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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发布《关于审核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

: 2015-12-09

外经贸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审核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通知》,就审核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以下简称"出国(境)办展")组办单位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国(境)办展的组办单位,是指组织国内企业赴国(境)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参加国(境)外举办的国际贸易展览会、博览会的单位。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贸促分会、各行业贸促分会;全国性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均可出国(境)办展。

三、除第二条所列单位外,其他出国(境)办展单位必须具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核批准的出国(境)办展组办单位资格。

四、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出国(境)办展组办单位资格:

(一)企业: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具备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能力和组织招商招展能力。

2、设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并有相应的展览专业(包括策划、设计、组织、管理及外语)人员,具有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

3、具有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

4、具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权(尚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企业除外)。

5、获得流通领域进出口经营权5年以上,且上一年度进出口额达1亿美元以上。

(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成立3年以上,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具备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能力和组织招商招展能力。

2、设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并有相应的展览专业(包括策划、设计、组织、管理及外语)人员,具有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 

3、开办经费或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4、具有行业代表性。

5、具有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

6、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本身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具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权。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可指定或设立一至两家展览机构,专门组织本地区内的企业出国(境办展。该机构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能力和组织招商招展能力,并有相应的展览专业(包括策划、设计、组织、管理及外语)人员,具有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 

五、中央企工委所属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中央企工委所属企业下属单位通过中央企工委所属企业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所属单位通过国务院各部门或直属机构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地方各申请单位通过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应包括:

1、上级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

2、申请单位的申请和资格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设置专门从事办展部门(机构)的文件及办展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办展规章制度;

5、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批准文件复印件;

6、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提供);

7、同意赋予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权的文件复印件;

8、当地海关出具的上年度进出口额证明(企业提供);

9、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原已获得出国(境)办展经营权的单位(第二条所列单位除外),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向外经贸部重新申请出国(境)办展组办单位资格;过期未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出国(境)办展组办单位资格。

(一)对最近3年有出国(境)办展实绩且无不良纪录的单位,保留其出国(境)办展组办单位资格。
申报材料应包括:
1、上级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

2、申请单位的申请和资格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设置专门从事办展部门或机构的文件、办展规章制度; 

5、最近3年出国(境)办展的有关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对最近3年无办展实绩或在出国(境)办展中曾有不良纪录的单位,须按本通知第四条要求重新申报出国(境)办展组办单位资格。

七、出国(境)办展组办单位须严格遵守贸促会和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贸促展管[2001]3号)以及《关于印发<关于赴港澳地区举办经贸活动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3]外经贸政发第406号)的各项规定。对出国(境)办展中有违规行为的单位,外经贸部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暂停或撤销出国(境)办展组办单位资格的行政处罚。

八、对出国(境)举办招商等经贸活动,仍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出国(境)招商活动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33号)的精神和外经贸部《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1995]外经贸政发第481号)中的有关规定。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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